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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轉讓程式

債務糾紛的轉讓程式

債務糾紛的轉讓程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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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轉讓的債務糾紛

公司超市轉讓的債務糾紛: 1、盡職調查、協議約定、出讓方對或有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2、進行資產評估,同時關注表外因素。尤其應注意或有債務的可能性 3、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一併轉讓 4、幾種情況區分的意義: 首先要明確"整體轉讓"的具體方式,不同的併購目的採取不同的方式,則不同的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通常認為有三種基本模式:1、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改組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該模式下,交易主體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當然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但是公司的債務仍然由該公司承擔。2、購買該公司的核心資產。普通的資產買賣協議,交易的主體是該公司,只要在買賣協議中列明你購買的核心資產,則受讓方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3、公司合併。交易主體是公司,此時受讓方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一、轉讓價金 1、本次轉讓價金為元人民幣整 2、價款金額不包括出讓方隱瞞的、尚未披露的現實債務、或有債務及其他應付款項。 二、違約責任: 1、如果所涉及的資產存在短少、毀損、降低或喪失使用價值等"財產價值貶損"的情況,應當由股份出讓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或承擔未真實披露債務所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 2、目標公司出現資產非正常減少、負債增加、裝置使用效率降低、權益受損的,超過原評估價值或雙方協商價值的一定比例以上的,或出讓方必須支付的補償金額達到股份轉讓總價款的1%以上,出讓方才予以補償。轉移資產所有權過程中的損失出讓方可以免除支付補償金。 三、或有負債的分擔: 1、本協議中的"或有負債",是指股份交割日前或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發生了不能準確預測合同債務、侵權債務等損害所發生的概率和賠償的具體數額。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由於產品質量、未決訴訟、行政處罰、政府禁令、司法強制措施,以及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車輛交通肇事、勞資糾紛、擔保債權等嚴重影響目標公司經營、業績或商業信譽的事件。 2、在股份交割日之前發生的或有負債所造成的損失由出讓方負擔,出讓方在任何時候未披露的負債,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負擔;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在保證期間或按照約定清償或有債務損失的,可以向出讓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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