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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是什麼?

法定抵消簡單的來說就是兩個護膚給付相同種類的債務,而且已經到了清償的期限,其中一方要求以對方的債權和自己的債權按照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那麼關於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相關的解答。

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對債權實現的本質影響——債務人的自願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變為自然債權,國家不再通過強制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相應地,債務人獲得了時效利益。但是,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則債權人仍有受領權,債務人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可見,債權人實現自然債權的唯一合法路徑是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自願放棄時效利益。可以說,債務人的自願履行是自然債權合法實現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是判斷債權人實現自然債權是否合法的標準。除非債務人自願(不論是否出於無知),債權人通過其他任何方式實現自然債權的企圖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支援的。這當然包括通過所謂的抵銷權。抵銷權實際上是債的履行的一種特殊方式。雖然抵銷權作為形成權不同於請求權,但是,對自然債權而言,這兩者並無區別。由於主張抵銷一方只要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而不論被抵銷一方的意思如何,因此,對被抵銷的一方而言,抵銷具有強制性,“抵銷權亦可稱為強制的利用權,即強制地以他人的財產供自己利用的權利。”自然債權的實現只在債務人的履行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為之兩種情形下才有討論的意義。抵銷權作為形成權與請求權相比只是權利行使的方式不同,二者在最終的權利實現結果上並無本質區別。如果在法律上允許一方用自然債權抵銷對方的債權,實際上是在變相地強制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履行自然債務。對缺少勝訴和強制執行可能性的債權賦予抵銷可能性,其本身在邏輯上是矛盾的。

(二)效率與公平——訴訟時效和抵銷權的價值衝突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質是通過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實現社會和經濟穩定、均衡發展的目的。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價值目標是效率,實現效率價值的機制是通過有條件地犧牲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為代價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陷入“聽債務人由命”的自然狀態。而債務人則獲得了免予被強制履行的消極利益。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其法律價值主要是督促權利行使、防止權利睡眠和證據滅失。訴訟時效制度維護效率價值的前提是以一定程式地犧牲實質正義為前提的,是以有條件地犧牲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故如何把對正義價值和效率價值的追求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實現有限資源的價值最大化,是我們當前理解和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關鍵之所在。

作為省略式債務清償方法的抵銷制度基本的原始價值也在於效率——債權人自助地自己滿足自己的債權,簡化清償手續,降低履行成本。隨著現代商業的巨大發展和交易風險的急劇增加,抵銷制度有了更重要的價值——公平。兩個債權互相起著擔保作用,每一個債權人均以自己的債務作為擔保,這在實質上是一種優先性留置權,允許債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即可將己方對對方的債務作為“擔保物”據為已有。發動抵銷的債權人不但可以通過抵銷來免除己方的清償義務,避免債權安全困境,而且還可以規避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競合。在我國法律制度對債權的保護面臨重重困難,債權人缺乏有效地自行救濟的手段的情況下,抵銷權就是一種擔保利益。同時,抵銷權僅存在於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的特定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其行使亦無需任何一方作額外的付出,沒有加重任何一方的負擔。同時,作為形成權,其本身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過於強調時效利益,不加區分地一概否認自然債權人的抵銷權勢必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失衡。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的問題的解答。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或者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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