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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一、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

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於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二、借款合同的規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借款合同只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不一定採取借款合同作為形式,也可能是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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