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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可以貸款嗎?

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可以貸款嗎?

個人購買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如果開發商抵押給銀行獲得資金後,抵押了部分產權但是同意預售或者解除質押,是可以辦理貸款的。否則銀行不同意貸款的情形下,不能夠使用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辦理按揭貸款。

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可以貸款嗎?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作為房地產和工業用地專案,開發商和企業主通過公開招拍掛取得國有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契稅和相關規費,一般出讓合同約定30日內向國土資源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俗稱為預登記的臨時土地證,有建設期限限制,待工程竣工驗收後,要換領正式土地證),開發商和企業主為了融資和解決資金週轉壓力,以確保工程和地上房屋的順利基建,就會憑土地使用證向銀行提出以土地使用權(及其它擔保方式)進行抵押貸款,抵押權人銀行和抵押人土地使用者簽訂貸款合同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是開發商一貫作法,它並不影響開發程序,一般也不會影響購房者的權益。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把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允許開發商銷售,但可能會規定購買這些房子的客戶必須向該銀行做按揭貸款,這相當於是抵押主體由開發商轉為購房者。購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簽訂貸款合同後,如果房子遲遲不解押,也會影響放貸時間。

自從建設部頒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後,有許多在建工程已經進行了抵押,登記機關也為之進行了抵押權登記,從而使這些工程專案能及時地獲得繼續建造所需的資金。允許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對促進經濟的發展無疑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

綜上所述,用以抵押的在建工程中,有一部分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的商品房,這類在建工程抵押以後,如果放貸方不同意將抵押主體由開發商轉為購房者,購房方就無法完成房產交易和按揭貸款,極易產生因開發商無法解除抵押導致房產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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