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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對省級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一、對省級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對省級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四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鑑定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醫療技術鑑定是一項極為嚴肅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根據,直接關係到醫患雙方的經濟利益和名譽等切身利益。因此,鑑定工作必須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原則。這是使鑑定結論客觀公正的根本保證。在鑑定取證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及有關方面提供的證實材料,並從中找出疑問,抓住重點,將環境因素、人員因素、技術因素及病員因素等客觀實際綜合起來,全盤考慮,從而得到最接近客觀實際的資料。

2、堅持依據醫學原理進行科學分析的原則。

3、堅持選擇適用法規定、條例的原則。

4、堅持醫患雙方對等的原則。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既要保護病人的正當權益與要求,又要維護醫院的合法利益,堅持原則面前人人平等。

5、堅持在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對醫療缺陷做出定性結論後,在堅持上述各項原則的同時,還應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發生糾紛的具體原因、環境因素、客觀條件因素、人員技術水平及疾病的進展等實際情況,予以客觀公正的評定,既不能誇大其辭,也不能避實就虛,推卸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這些問題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首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關於醫療方面的一些問題來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的,如果對於第1次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還可以要求重新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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