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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

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麼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係追究醫療責任的,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法國,比利時,義大利等國.

3.刑事責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條例》第六章罰則也規定了一些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第53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7條規定,參加技術鑑定的人員,接受當事雙方或一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鑑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9條特別對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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