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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1、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能夠適用《侵權職責法》的。

2、《侵權職責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組織及其醫務人員有犯錯的,由醫療組織承受賠償職責。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體檢、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獲到其書面認可;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獲到其書面認可。

醫務人員未盡有前款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組織應當承受賠償職責。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獲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組織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准許,能夠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有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組織應當承受賠償職責。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組織有犯錯:

(一)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限定;

(二)隱藏或者拒卻提供與紛爭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虛構、修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認定要件有哪些?

1、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須具備責任能力。醫療損害的行為人應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上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中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如果是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致人損害,雖可能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

2、醫療損害的主觀過錯表現為過失。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過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果不具有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為的違法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果是正常的醫療操作,就不屬於醫療損害。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過失所致。但在實際辦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專業性、技術性強,故因果關係的認定則更加困難,基於此,承辦人員也只能將此類案件交由醫療事故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小組,對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的答辯,使得醫療損害賠償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能公正、科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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