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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未生效之前,按照《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如果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則訴訟時效為1年;若按照醫療服務合同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為2年。但自《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頒佈實施後,醫療糾紛的案件的訴訟時效都按照3年進行計算,對於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後經檢驗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由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專業性以及複雜性,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損害發生時並不知道健康權或者生命權疏導損害,而是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知道到,如第二次就診的時候才發現腹中有一塊手術紗布未取出,繫上一次手術遺留下來的,此時其訴訟時效的起算並非從受到傷害之日起算,而是從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仍然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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