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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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
二、醫療事故侵權責任主體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關係的賠償義務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2、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
3、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三、規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在不可抗力因素下發生事故、第三人、受害人故意實施或經過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情況下發生。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對應的醫療事故,那麼就要根據其對應的原因來分析對應的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如果需要的話,那麼就直接找對應的醫療機構來協商處理,如果醫療機構拒絕處理的話,那麼就可以通過對應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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