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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式是什麼?

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式是什麼?

一、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式是什麼?

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式是什麼?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二、行政處罰簡易處罰程式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式相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一般程式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式和正式調查程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式。

規定立案程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儲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可以說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很快就能夠執行完畢的,但是簡易程式也包括執法人員必須要表明自己的身份,這種身份是通過執法證件向民眾表明的,然後要向當事人說出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要有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可見簡易程式也不是雙方口頭就能處理完畢的。

標籤: 行政處罰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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