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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作出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作出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式。這種程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最後,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法律規定是什麼?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排汙單位的汙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汙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 【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汙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專案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的,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汙染的裝置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對於汙水超標排放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為了更好的規範我們國家的企業,更好地維護好我們生存的環境來制定的。對於汙水超標排放的行政處罰也是相當的嚴格的,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問題的重視性顯然是非常的高的,所以說一定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遇到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是由相關的行政機關做出一定的處罰的決定。比如說如果是環境汙染問題的話,應當是由縣級以上的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處罰的決定。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的,應當適用普通的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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