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什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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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什麼除外?
1、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釋
行政複議法第8條排除了下列三種行政複議情形:
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抽象行政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人數提交;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已作出的證據;對不作為申請複議,應提交本人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且所申請事項屬於被申請人職責範圍的必要證據材料;
4、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一)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二)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1、根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選擇行政複議機關提交材料。
2、起草行政複議申請書,並提供相應證據。
以上就是介紹的關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什麼除外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所以讓如果是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還應該確認相關的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不能隨意汙衊,期間還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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