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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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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聽證程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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