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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情形?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情形?

一、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情形?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

1、行政訴訟法不受理的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公民或者法人如果對國家行為、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最終裁決提出訴訟的,是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理範圍的,或者對國家公安機關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以及調解行為等提起訴訟的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標籤: 行政訴訟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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