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職務犯罪辯護 >

濫用職權罪怎麼規定的

濫用職權罪怎麼規定的

一、濫用職權罪怎麼規定的

濫用職權罪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許可權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許可權,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許可權沒有任何關係,則不屬於濫用職權。

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最後,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

標籤: 濫用職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zhiwufanzui/j0384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