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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一、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還有就是侮辱他人的案件可以自訴,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需注意的事項: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若確有損害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案件立案後,一審判決前提起。否則只能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根據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以物質損失或經濟損失為限,精神損失除外。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我們國家對於每一個機關的職責範圍劃分的是非常的規定嚴格的,比如說檢察機關的話,他們最重要的一個職員角色分擔就是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工作方面的規定,這就意味著未來的自己的話是不能夠提出訴訟的,除非是我們法律當中規定的自訴案件。

標籤: 自訴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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