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怎麼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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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且經人民法院准許的,可以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已經按普通程式收取了訴訟費的,退回一半。按簡易程式收取了訴訟費的,本身就按減半收取,因此撤訴後不再退回訴訟費。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畢竟已經進入審判程式,已經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資源等,原告撤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原告所交納的訴訟費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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