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檢察院刑事抗訴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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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檢察院刑事抗訴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抗訴審理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法院對刑事抗訴案件的處理也是依法進行的,總之,法院不會因為檢察院提出了抗訴就隨意改變原來已經生效的判決結果,因此,檢察院抗訴的最終結果還是要由法院來定奪的,但是,只要是檢察院啟動抗訴程式的,理論上被改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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