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後嫌疑人手機退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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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偵後嫌疑人手機退還好嗎?
退偵後嫌疑人手機退還是好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將相關的物品都已經退還給嫌疑人的話,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表明收集到的證據是不足的,所以不能夠進行一個定罪量刑,那麼對當事人來說,他也有可能就會被立即釋放。公安局退偵之後就需要繼續進行偵查,檢察院對於應當退回補充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一般補充偵查的期限就是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為兩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都是因為事實方面存在著一個模糊不清的狀態,所以很多的地方都需要仔細的來進行一個推敲,當然,推敲過後確實還是無法收集到的話,就需要對於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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