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刑事辯護律師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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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掃黑除惡刑事辯護律師有哪些作用?
掃黑除惡刑事辯護律師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刑事律師工作內容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刑事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1.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代理當事人從事刑事辯護;
2.與當事人簽訂刑事辯護委託代理協議書;
3.會見當事人,瞭解具體案情,為提供諮詢和取保候審;
4.調查和和收集與案件相關證據,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5.庭審時向法庭提出當事人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6.代理申訴案件,代為準備申訴材料和再審立案,並參加再審案件的辯護;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訴和公訴案件中,代理舉報、指控犯罪;
8.接受相關企業或者國家機關以及各種社團法人的聘請,進行預防犯罪、刑事風險防控培訓。
三、刑事律師業務範圍
(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瞭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證據材料;
4、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
5、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出庭準備;
5、參加法庭審理全過程,發表辯護意見;
6、休庭後工作。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瞭解研究一審判決情況;
2、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3、閱卷、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4、與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5、發現收集新的證據;
6、出庭準備;
7、參加法庭調查;
8、參加法庭辯論;
9、二審案件不開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代理意見。
(五)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1、代理自訴案件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
2、代理受害人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1、擔任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八)在死刑複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1、在死刑複核程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複核法律意見。
(九)刑事案件申訴
1、申訴案件立案;
2、申訴再審案件的辯護。
掃黑除惡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在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的職責是不同的,若是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處理刑事案件的相關事宜,可以向當地的司法iguana提出司法援助,律師在受理掃黑除惡刑事辯護之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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