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立案 >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書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書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書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書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二、司法解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來確定,不同的犯罪事實其立案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只要在符合立案偵查的條件下才可以處理,如招搖撞騙罪的認定上,必須存在招搖撞騙行為的基礎上,才可以立案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lian/ewr68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