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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捕撈水產品是行為人違反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禁漁期內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該行為不利於國家對相關水產品的保護,不利於物種多樣性的延續。刑法明確規定了相關條文來禁止這種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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