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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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4、主體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三、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變造公司債券在5000元以上的才構成刑事犯罪,公司的債券發行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變造或偽造公司債券的行為,嚴重侵犯到了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會依法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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