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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怎麼判刑?

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怎麼判刑?

一、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怎麼判刑?

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怎麼判刑?

根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司法解釋,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大量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認定標準和立案標準分別是什麼?

認定標準

非法佔有農用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未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綜合以上所描述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並承諾在一定期內歸還所非法佔用的農用地,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中表明,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交罰金。

標籤: 農用地 非法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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