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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只能是結果犯?

哪些犯罪只能是結果犯?

一、哪些犯罪只能是結果犯?

哪些犯罪只能是結果犯?

對於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只能是結果犯,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刑法中的結果犯有很多,如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中,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上這些犯罪,都是以傷害結果為定罪依據的,要造成相應的法律後果,才能定罪,這就是結果犯。

二、結果犯的認定內容有哪些?

(1)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

(2)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

(3)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影響犯罪物件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險的事實。

另外,危險犯有既遂和未遂,也說明危險犯不屬於結果犯。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犯罪結果發生,則行為成立犯罪;否則,不成立犯罪。對於結果犯,只有犯罪成立與不成立之區別,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而故意的危險犯存在著既遂、未遂形態。

三、危險犯與結果犯的區別

①前者只需要發生特定的危險就可成立犯罪,不需要發生實際的犯罪結果;後者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行為始成立犯罪;

②危險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態,結果犯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不存在既遂、未遂形態。

對於結果犯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以及造成的危害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判決時,應當由犯罪事實是否形成,並是否由於犯罪後果來判決處理來進行認定,對於符合結果犯的條件的就可以認定為結果犯。

標籤: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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