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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一、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

(1)訴訟請求;

(2)事實與理由;

(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專案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3、尾部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致一人死亡和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判刑標準肯定不一樣。不過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對量刑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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