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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屍體器官摘取的新增規定

淺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屍體器官摘取的新增規定

淺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屍體器官摘取的新增規定

隨著經濟科技各方面飛速發展,我國法律制度建設也緊隨起腳步逐步完善,而器官移植的醫療科技水平的提升也要求大量的器官供體,供體來源也成為法律需要嚴格控制的一方面,那麼刑法修正案八對屍體器官摘取有哪些新增規定呢?新增的規定中規範劃分了哪些罪名呢?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瞭解,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進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臟移植,而這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於是,“供體”的短缺必然導致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存在.為此,法律必須對此作出迴應。為此,對那些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與懲處。

關於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有的是往故意傷害上去靠,這次明確了這個行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規定了好幾種強行,第一是未經他人同意,第二是強迫他人,第三是欺騙他人。只要是被害人承諾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這樣的人你去移植人家的人體器官,那肯定構成犯罪。

現在它有三款,從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關係,這一款當中他人應該是他承諾的。在這個條文當中,根據這個器官對人體的身體健康還有生命的危險,分別認定為故意傷害還有故意殺人。有的媒體上報道,新增的死刑的罪名,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其實這個罪沒有死刑,因為它的罪是放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當中。這個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本身是沒有死刑規定的。差別就在這個地方。即使被害人承諾,如果摘取器官也不見得組織他人出賣組織器官。它的限定更多一點。第三款要注意一下,這個也是普遍發生的,死亡以後,未經允許摘取器官或者是違背之親死者的遺願摘取器官。現在以盜取侮辱屍體罪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屍體器官摘取的新增規定,即使在器官供體短缺,甚至急需移植的情況下,也務必要依法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器官移植,任何情況嚴禁非法組織他人出賣組織器官,如果觸犯相關法律,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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