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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做的什麼事?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做的什麼事?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做的什麼事?

目前,出現了很多非法集資的現象。大多數都是個人或單位為了賺錢而騙取他人錢財,當然這只是一般人對非法集資的理解。那麼,官方定義中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做的什麼事?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詳細的瞭解一下非法集資的定義以及其相關的處罰規定吧!

非法集資的定義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了解: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也就是說,一切沒有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式所進行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的金融活動都是非法的,都應當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均會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以此來吸引公眾的資金投入,這種許諾有時候會表現為保底條款,即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其回報的形式既包括貨幣也包括實物或者其他形式。

非法集資往往針對社會不特定物件,這是因為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往往欠缺投資知識,不瞭解投資活動的規律,不能鑑別集資活動的合法性。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非法集資的本質,即無論採取任何合法形式迂迴或規避法律規定,均不影響非法集資的實質性認定。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各種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處罰標準: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非法集資的相關資料。由此可知,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通過違法手段籌集資金的行為。根據相關法規,凡是進行非法集資的人基本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伴有高額罰金。這有力的保障了人民的財產安全。若您還有問題,歡迎前來諮詢。

標籤: 非法 單位 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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