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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個人受到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的個人受到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的個人受到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的危害性,相信大家都有所耳聞,這種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相當巨大,但仍有許多人鋌而走險。那麼,非法集資的個人受到的刑罰究竟是怎樣的?這樣的刑事犯罪究竟會受到何種懲罰,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進行簡單闡述。

一、非法集資的個人受到的刑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

1、數額較大:個人數額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個人數額二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單位數額二百五十萬以上。

二、新法出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臺的有關情況。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群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此次公佈的《解釋》分九條。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據介紹,《解釋》的出臺,對於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提高群眾的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有利於打消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有利於監管部門和辦案機關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集資活動,防止合法融資的非法轉變和非法集資的惡性發展。

第二,《解釋》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有利於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依法從嚴懲處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第三,《解釋》對實踐中各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了甄別梳理,並特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犯罪行為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標準,有利於提高廣大群眾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消除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社會誘因,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三、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專案、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群散發傳單,傳播集資資訊;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由文中可見,非法集資這一刑事犯罪所受到的處罰是極其嚴厲的,正是因為它對社會的強大危害性,才有了國家相關法律部門的高度重視,所以,大家要避免鋌而走險,做非法集資的個人,鑽法律的空子,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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