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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死緩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新刑法死緩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新刑法死緩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死緩是一種特殊的死刑制度,對於那些應處以死刑又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應該判以死緩。2015年,我國推出了《刑法修正案(九)》,這是對刑法的最新修訂,那麼那麼新刑法死緩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資料,我們一起做個瞭解。

一、《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死緩的條文是什麼?

《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後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麼立功、怎麼減刑,考驗期2年後都必須再關滿12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哪些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准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將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在主觀上區分了是否情節惡劣,對於情節惡劣的,法院會依法核准死刑。同時,在死緩二年到期後,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會被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會減為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新刑法死緩方面的規定和一些解讀。

標籤: 刑法 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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