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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解釋是什麼?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解釋是什麼?

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解釋是什麼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解釋是什麼?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司法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區分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保護也越來越引起重視,每個人都有義務去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不受破壞,在現實社會中,許多人為了滿足利益,肆意的破壞環境,開墾自然保護區,這些行為均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情節嚴重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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