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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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3、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懲罰的,主要還是因為這種假藥的行為將會嚴重的危害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安全,甚至是會導致人員死亡的,所以危害比較嚴重,應當對此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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