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舉動犯危險犯屬於什麼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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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犯舉動犯危險犯屬於什麼?
行為犯舉動犯危險犯屬於犯罪既遂,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1、行為犯的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2、舉動犯是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犯罪
3、危險飯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
二、刑事案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行為犯,舉動犯和危險犯,跟法律上的結果犯是不一樣的,因為結果犯的話,必須是這個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才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行為犯,舉動犯和危險犯都對犯罪結果沒有要求,本身實施這個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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