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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異同點有哪些?

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異同點有哪些?

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異同點有哪些?

1、犯罪預備:

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並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

2、犯罪未遂:

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犯罪主體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行事責任能力的人;第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未遂還有預備還有中止,這三種是屬於不同犯罪的階段,而且也有很大的區別,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犯罪都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只要沒有形成既遂,這幾種在處罰的時候都是會減輕當事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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