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過失犯罪嗎?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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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駕駛罪過失犯罪嗎?
不是。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所以主觀是故意,是行為犯,只要有相關的行為就屬於犯罪。不同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型別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型別。
3、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型別。
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危險駕駛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規,而且也會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脅,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而且此罪是屬於故意犯罪的行為,明知違法還要實施,必定就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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