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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關於過失犯罪的型別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關於過失犯罪的型別有哪些?

一、過失犯罪的型別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關於過失犯罪的型別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

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

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認為“輕信能夠避免”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

二、過失犯罪的認定應該注意什麼?

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兩點。

第一,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緩和。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為缺乏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將菸頭扔在倉庫裡,具有發生火災的危險,甲能夠及時消除危險,但想通過造成火災陷害倉庫保管員,故意不消除危險,導致火災發生。這便由一般過失轉化為犯罪故意,應認定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過失行為雖然已經造成了基本結果(成立基本的過失犯),但在能夠有效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既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不防止的,對加重結果成立故意犯罪。

注意: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是刑法中的難點,也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

首先,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其次,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中對過失罪的型別分為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過失的構成要件是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那麼就不可以被定為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見的。人人要懷有對他人生命的敬畏之心,避免過於的自信與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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