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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的過失型別有哪些?

過失犯罪的過失型別有哪些?

一、過失犯罪的過失型別有哪些?

過失犯罪的過失型別有哪些?

我國《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將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

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認為“輕信能夠避免”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2)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3)《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過失型別的犯罪,只有是律有規定的,行為人才有可能需要負刑事責任,而對於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法院則一般不會量刑。且對於過失犯,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一般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標籤: 過失 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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