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成都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成都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成都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對於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接下來,我們主要就是來了解一下成都地區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成都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四川省高院、省檢察院已於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確定我省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新標準。新標準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6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5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35萬元以上”。新標準將於8月1日起施行。在對“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中還明確,牧區偷牛盜馬價值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根據我省1998年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執行標準規定的農村縣700元、城市1000元,與以前城鄉標準區別對待不同,將對城鄉標準統一化是新標準的一個亮點。

二、怎麼區分盜竊罪和侵佔罪

1、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僅限於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佔行為之前,已經持有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之動產。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財物。即侵佔罪的物件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在行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只要採取欺騙、抵賴等手段使持有變為非法佔有。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並不在自己實際控制之下,行為人須通過祕密竊取的手段才能實現非法佔有。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這一情節;而盜竊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即使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後,又退還他人的,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佔罪既然是將自己已經持有的他人之物轉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產之後,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形成於持有他人財物之時;而盜竊罪是將自己沒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財物轉歸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控制他人財物之前。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區別在於,前罪是不轉移佔有的犯罪,而後罪是轉移佔有的犯罪。盜竊罪的基本特徵,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而侵佔罪的基本特徵,是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脫離了佔有的他人財產轉移為自己所有。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

根據四川省高院、省檢察院的規定,如今在成都地區盜竊犯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1600元以上,數額巨大標準為50000元以上,而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來講,則標準為350000元以上。並且要是在牧區偷牛盜馬的話,那麼數額標準還有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fanzui/7e9p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