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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

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

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
首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其次,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 第二種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第三,事實上並未著手實行犯罪。犯罪人的行為僅僅停留在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階段。
第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犯罪人主觀上仍具有著手實施犯罪的故意,因此具有可罰性,但是由於其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造成犯罪後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故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標籤: 預備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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