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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麼辦

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麼辦

一、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麼辦

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麼辦

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行為人屬於被脅迫,不用追究刑事責任。脅迫人是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二、脅從犯的認定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三、脅從犯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裡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願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於自願,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後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並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於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於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願意或者不完全願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於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後卻變為自願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標籤: 家人 脅迫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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