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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

電腦網路的普及極大地促進的資訊的溝通,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在這個共享資訊的虛擬世界裡,很多人利用自己所學的計算機知識從事非法活動,破壞他人或者機構計算機的程式和資料。那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原因

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洩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裝置含網路、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式干擾原程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所謂資料,在這裡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則是指固定儲存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資料。所謂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應用程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所謂破壞性程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檔案、執行程式裡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式。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路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式軟體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綜上所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原因是故意,動機有很多,洩憤或者破壞他人計算機的資料達到對自己有利的目的,但是不管動機如何都構成犯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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