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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購買股票算非法集資嗎?

根據規定購買股票算非法集資嗎?

根據規定購買股票算非法集資嗎?

非法集資的方式是比較多的,根據規定股票算非法集資嗎?對於已經掌握了確切的證據,證明某民事主體已經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的,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並非是所有的救濟請求,都是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的,具體來說,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根據規定股票算非法集資嗎?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就不屬於已經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但是若企業單位,在沒有經過國家相關單位的許可的,就向社會公眾售賣股票,就屬於違法行為,此時,單位是會被判處罰金的,其他的高管,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 非法 集資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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