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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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型別是指表徵證據事實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外在形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8個型別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有:
(一)是指所有專案和痕跡物證證明案件的真實狀態與材料屬性、外部特徵和存在。
(二)書證,是指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記載案件內容和思想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實質性材料。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就其受害情況和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其內容主要包括認罪供述和對自己無罪、輕罪的解釋。
(七)檢驗、鑑定、勘驗等記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利用儲存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裝置上的資訊,證明案件屬實的資料。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言;
(4)受害者的宣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和辯論;
(6)鑑定意見;
(7)調查、檢查、鑑定和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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