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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支配下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局、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本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百零三條的第二款,但該條文僅對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規定。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方面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現行刑法並沒有將開設賭場罪歸入單位犯罪的範疇,故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責任主體。

2、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第一款對賭博罪的罪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對開設賭場罪雖然並未明確要“以營利為目的”,但秉承同一語境下的省略表達習慣,以營利為目的同樣屬於開設賭場罪的主觀要件。

另外,根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罪’”之規定,可以看出開設賭博罪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

3、客體方面開設賭場罪侵犯的客體系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開設賭場、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行為。

三、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實施《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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