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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故意開車撞人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吵架故意開車撞人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吵架故意開車撞人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吵架故意開車撞人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故意開車撞人,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刑事犯罪,故意傷害刑事犯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所以,對於故意殺人罪,一般是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節比較輕微,沒有出現嚴重後果時,才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有哪些情況?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屬於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種,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的,此時可以採取和平的方式來處理,千萬不能發生鬥毆等行為,也不能一時衝動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害他人,如果行為人因為一時衝動實施了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標籤: 開車 定罪 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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