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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處管制刑期何時起算?

法院判處管制刑期何時起算?

一、法院判處管制刑期何時起算?

法院判處管制刑期何時起算?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二、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法院可能對犯罪分子判處管制,這種處罰是比較輕的。管制的期限在兩年以下,最短三個月,從法院判決書生效的時候開始計算。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要認真接受思想教育,如果有重新犯罪,會被取消並由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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