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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報案後公安對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受害人報案後公安對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受害人報案後公安對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受害人報案後公安對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並沒有關於刑事案件延長立案的規定,報案後,公安機關立案審查的時間並無明確規定,但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三、刑事案件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撤案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對於受害人舉報的相關事實,多長時間之內可以立案是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的,公安部門立案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比如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公安機關也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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