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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量刑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量刑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都是每一個罪名的量刑幅度,比如詐騙罪可以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量刑,那麼具體判幾年,是由審判機關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情節自由裁量的。
量刑考量的因素包括自首、立功、從犯,如實供述,未成年,盲聾啞人犯罪,年滿75週歲以上老人犯罪等,以上均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就是說刑法有條文規定以上情節對量刑有利。而另外一些情節如:初犯、退贓退賠、受害人諒解、認罪態度好等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這些就是酌定從輕的了。當然,有前科劣跡,累犯,主犯,首要分子等相反,是要從重處罰的。一審判決後十日內,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訴,二審有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未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生效。二審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做出即生效。那麼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服如何救濟呢?一是可以申請再審,這要求在判決生效二年以內提出。超過兩年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申請再審沒有可信的證據或者充分理由一般很難立案,申訴就更不用說了,因此,當親友遇到刑事官司,又對案件事實罪名有很大爭議時,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章第十條
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標籤: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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