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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一、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數罪併罰最高刑罰是根據判決的型別而定的,法律規定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但總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5年,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

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型別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並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一)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並罰具有以下特徵:

1、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

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也正是發現漏罪的並罰與普通數罪的並罰根本區別之所在。

2、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

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裡的其他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漏罪。這一漏罪既可以是異種罪,也可以是同種罪。

3、發現漏罪並罰的方法

發現漏罪的並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多種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進行判決處理,但不同的犯罪事實由於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特別是刑期的認定上,是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後果來確定的,涉及到數罪併罰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實施了一個或者是多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法規規定的數個罪名的情況下,此時是可以數罪併罰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數罪併罰的刑期也是有法定的限制的,此時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數罪併罰程式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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