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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順利接收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所順利接收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所順利接收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一、司法所順利接收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社群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群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群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群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群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群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群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二、暫予監外執行刑期如何計算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但是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我國刑事訴訟的司法程式的規定中,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暫時要監獄以外的地方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暫予監外執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由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稽核,如果是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的,法院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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